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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税政事项。

(二)拟订全市财税(含财政、预算、税收、非税收入、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下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组织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协助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协助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三)负责财政政策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拟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市财政业务培训。

(十四)负责全市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财政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体系。承担市本级PPP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管理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引导母基金、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等。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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