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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乐山市财政局以《乐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社〔2024〕50号)分配下达相关区县及市级部门1275万元。根据乐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分配下达情况公告如下: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一、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3〕28号)精神。
二、补助金额:合计金额1275万元,市救助管理站52万元,市儿童福利院23万元,市社会福利院13万元,市中区139万元,五通桥区524.2万元,沙湾区227万元,金口河区236.9万元,高新区59.9万元。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和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补助标准
1.城乡低保:
2023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低保调整为每人每月74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533元。
2.特困救助:
2022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93元。
3.孤儿生活保障: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附件:2024年下达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乐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